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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丨芯片业反垄断申报的那些事儿

宋迎 竞争法大号外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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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近日,“芯片”成为了各大媒体的关键词。中兴被美国禁用芯片引起热议,“高通收购恩智浦交易”的反垄断审批时间再度成为疑问。关于事件的具体背景、影响以及个中原因,已有许多媒体详细报道评论,笔者不再多说。本文中,笔者对中国商务部目前为止附条件批准的几起芯片业重大案件进行梳理、评论,帮助读者对该行业并购交易的中国反垄断审查程序有更多了解。

 

芯片,一般是指集成电路的载体,也是集成电路经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后的结果,通常是一个可以立即使用的独立的整体,属于半导体行业。“芯片”和“集成电路”这两个词经常被混用。2009年,集成电路已经超过石油成为中国进口金额最大的商品。2009至2016这8年间,中国在集成电路上的逆差已经高达1万亿美元,2015年中国集成电路自给率仅27%左右。由于集成电路产业是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关键性和战略性的产业,其一直以来受到国家的广泛重视。

 

由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特点之一是并购重组频繁,各大并购交易往往需要向各国竞争执法机关进行事前的反垄断申报。在中国商务部目前附条件批准的36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集成电路行业,分别是2013年批准的“联发科吸收合并开曼晨星案件”、2015年批准的“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2017年批准的“博通收购博科通讯系统股权案”以及“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股权案”。通过梳理总结商务部在上述几个案件中的公告决定,可以发现中国芯片业反垄断审查的以下几个特点。

 

01

 审查时间相对较长,可能涉及撤回重报


在以上四个附条件的芯片业案件中,反垄断审查的耗时分别为:“联发科吸收合并开曼晨星案”约13个月,“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约7个半月,“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股权案”约15个月,“博通收购博科通讯系统股权案”约7个月。其中,除“博通收购博科通讯系统股权案”外,其他均涉及撤回重新申报的程序。在“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中,根据公告内容,恩智浦在审查初期即向商务部提交将恩智浦射频功率晶体管业务全部剥离的救济措施方案,这可能是该案反垄断审查时间相对较短的原因之一。

 

02

 采取多种方式向相关主体征求意见


商务部在审理普通程序的申报案件时,通常会向主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竞争者和下游客户征求对交易的意见,芯片业也不例外。在“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中,商务部还向行业专家征求了意见,征求方式既包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还包括实地调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说,主管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对商务部来说相对重要。对于芯片行业,主管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两个,一是工信部电子信息司,主管的处室为集成电路处;二是国家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司。主要的行业协会之一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03

 竞争分析关注重点


在我国目前几起芯片业的反垄断审查中,对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市场,商务部往往关注集中是否将减少客户的选择,集中后企业是否可能涨价,以及交易是否会影响技术研发和创新。

 

例如,在“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股权案”中,商务部从对客户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中发现,客户通常将日月光、矽品、安靠技术和长电科技作为封测服务的首选供应商,认为这几个供应商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替代关系。并且,日月光和矽品是最重要的封测服务供应商,因此本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客户的选择。

 

此外,商务部还比较了交易双方2016年不同封装技术类型、不同地区的利润率,并认为集中后日月光在综合评估各自不同产品所得的利润率后,极有可能调整其定价策略,即提高相对较低的利润率,从而通过提价损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

 

在“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中,商务部认为飞思卡尔和恩智浦在射频功率晶体管市场上拥有领先地位,具有市场上其他竞争者不具备的技术优势,其各自在技术研发领域展开竞争。交易将消除双方展开竞争的基础,减少双方进行技术研发的动力,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研发和创新速度。

 

04

经济学分析的运用


在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中,申报方以及商务部都可能聘请经济学专家针对交易进行专门的经济学分析。在“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股权案”的公告决定中,商务部就多次提到经济分析的运用。例如,在分析日月光和矽品是否为紧密竞争者关系时,商务部提到:“经济分析表明,日月光和矽品对中国客户的利润率比较接近,在中国的利润率相关系数是0.72(1为完全相同),且双方利润率随时间变化有很强的关联性,说明二者在中国市场是紧密竞争者。”

 

05

 结构性和行为性救济措施兼有


在上述几起附条件批准案件中,所涉及的救济措施既包括结构性的又涉及行为性的。其中“联发科吸收合并开曼晨星案件”和“日月光收购矽品精密股权案”的救济措施比较相似,包括保持主体独立性(hold separate),行使有限股东权利,以及针对客户和合作的一些行为性条件。“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股权案”则仅涉及结构性的剥离。而“博通收购博科通讯系统股权案”中救济措施仅涉及行为性的条件,包括保持相互操作性,不歧视,不从事搭售或捆绑销售等。

 

综上,从以往我国对芯片业反垄断审查的执法中可以看出,商务部对这一行业的关注度较高,审查较为严格且谨慎。该行业企业在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准备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



詹  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 迎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院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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